陕西农康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01号

 

陕西农康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12月26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冬防巡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厂区内焚烧废油漆桶、垃圾。

以上事实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1月0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8]01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卫鹏辉       联系电话:029-87011282     

  地  址:    杨陵区康乐路28号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