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33号
陕西欧迪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少华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堤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48636623Q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06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达克罗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48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3820元(大写:叁仟捌佰贰拾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