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31号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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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4层T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建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8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施工杨凌现代农业服务业专业孵化器(杨凌现代农业创意与研发设计基地)项目时,未经批准擅自在环境敏感区内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8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五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72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