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29号
杨凌胡山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中发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揉谷镇陵湾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677909830N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晾晒猪毛、猪血场地未设置围堰围挡等污染防治设施;
2、将生产工艺产生的下脚料作为肥料排入厂区南侧大棚用地,未及时覆盖造成恶臭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30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67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