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26号
杨凌君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735311917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与东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军
我局联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检查组于2017年7月27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投入使用;
2.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喷漆房排烟管道高度未达到15米;
4.餐厅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 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运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2.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建设喷漆房排烟管道高度到15米;
4.立即安装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
5.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