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7]07号
杨凌华悦汽车钣金喷漆服务中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28日我局配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喷漆房排烟管道高度未按环保要求达到15米,除尘设备无底棉、活性炭。
以上违法行为有2017年7月28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7]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2017年8月24日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7]20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