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27号
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8787628C
地址:杨凌示范区渭惠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冰
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你公司厂区内入市政管网排口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509mg/L,氨氮34.85mg/L,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1)一级标准;悬浮物221 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6日、8月17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7年8月22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杨环检站字(2017)第021号),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计人民币8765元(应缴纳超标排污费人民币1753元×5 倍)。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62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8765元(大写: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