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22号
杨凌佩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培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66514Y
地址:大寨街道办靖杨公司内北大厅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械制造及相关零配件加工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我局2017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7]28号)要求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