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宾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7]02

杨陵宾馆:

法定代表人:王红玄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921772611D

地址:杨凌示范区康乐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

2、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8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7]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我局2017814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7]12号)进行整改;

2、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合计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