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21号

 

杨凌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8419363U

地址:杨凌示范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云贵

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1、擅自拆除、停运油烟净化器、油水分离器;2、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无布袋更换记录。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1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52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