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16号
陕西天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7964980X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长青路1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型环保塑胶管道项目环保配套设施不到位;
2、二期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7]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环保整改及罚款减免的申请》。经2017年6月29日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原做出的罚款进行了重新裁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