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15号
陕西健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傅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4797596M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工业园汤茂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植物提取及中药前提取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2、利用渗坑存贮生产废水。
以上违法行为有杨凌示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 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填埋渗坑;
2、罚款: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合计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杨陵区环境保护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