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14 号
陕西杨凌新祁连外加剂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0232644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军海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
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设置危险废弃物贮存场所、危险废弃物堆放贮存标志标识,未建立危险废弃物产生及转运台账;
2、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工业萘、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无水硫酸钠、聚丙烯等包装袋)交由无处理能力人员和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31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5月31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及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10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35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