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万丽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7〕11号

杨凌万丽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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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三八妇乐健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我局于2017年4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内接一抽水泵,将处理后生产废水直排至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7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7]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7]16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