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环改字[2016]24号
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仵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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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16 年11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厂内焚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产品。
有杨凌示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焚烧垃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