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改字[2016]23号

 

陕西锦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邵振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178022C

我局于 2016 年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无公害农药生产基地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有2016年11月17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违法行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无公害农药生产基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逾期未进行竣工验收而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于2016年12月31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