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竹园村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改字[2016]22 号

 

陕西竹园村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素琴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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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2016年11月17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氨氮超标0.384倍);

2、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取证照片及监测报告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