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环辐改字[2016]01号
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潘让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路南段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位于创新园西门处的铁塔(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运维使用)属新建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
2、环评报告书中的经纬度位置与铁塔目前建设位置不相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该项目建设, 恢复原状,期限为一个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