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环罚决字[2016]25号
杨凌金叶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彩霞
地址:杨陵区孟扬路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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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在2016年11月16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智能化农副产品烘干成套设备生产加工产业化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行为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6]25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四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