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晨欣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毓欣
地址:五泉镇官村丙三街17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443232L
我局于 2016 年11月 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洗涤服务项目未批先建投入生产。
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回复场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