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乃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韩乃成:

住址:杨陵区五泉镇椒生村

20161117,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杨陵区五泉镇椒生村南渡槽东南角处有人倾倒畜禽养殖粪污。经调查核实,为五泉镇椒生村村民韩乃成倾倒此处。

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61130之前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