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6]08号
陕西郝其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其军
地址: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中段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029X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6 年5 月 17 日对你公司排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524 mg/L,超标0.7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231mg/L,超标0.54倍。
以上违法行为有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杨环监站字(2016)第040号)为凭。
你公司的污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6]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6]08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6507元(大写:陆仟伍佰零柒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