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奇异果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奇异果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6]15号

 

杨凌奇异果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建平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36767B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在2016年7月30日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杨凌排洪渠。

以上违法行为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6]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改字[2016]15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