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企业名称
杨凌肖氏水泥制品厂
违法事实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现场大量原辅材料及成品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碎石工艺未采取密闭作业,对周边环境造成极大的噪声和粉尘污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处理意见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4月6日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于2016年6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
2、对原辅料及成品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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