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32号
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88120612D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乃社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8月26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砂石料输送皮带未采取封闭措施;
2、料棚未设置封闭设施;
3、料场砂石料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覆盖;
4、物料堆场外有散落砂石堆放,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8月30日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35号)、《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8]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42号)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