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西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宝

地址: 杨凌示范区南滨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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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10月10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排气筒。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整改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于2018年11月10日前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排气筒;

2、2018年11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