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庆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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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宏伟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9月21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09日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25号)、《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管环罚听字[2018]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39号)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