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35号
陕西杨凌中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江
地址: 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兴杨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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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9月1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烘干工序正在生产,产生VOCs,未安装VOCs治理设施,烘干废气收集后直排。2、焊接、切割正在进行作业,未使用焊烟净化器,该厂有焊烟净化器但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整改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38号)要求整改;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