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8〕31号
杨凌乐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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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喷涂车间污染防治设施未铺设吸附棉,活性炭已进水变潮。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强化督查督办问题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33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卫涛 联系电话:029-87011282
地 址:杨陵区康乐路28号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