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责改字〔2018〕33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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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复兴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8月27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陕西省S107公路B标段扶杨眉项目拌合站存在砂石物料覆盖不完全,厂区内未设置降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于2018年9月30日前对砂石物料进行完全覆盖,在厂区内设置降尘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