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郭家面粉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21号

杨凌郭家面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永宽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郭管村一组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0403MA6THG7A77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09月03日检查时发现,你面粉加工厂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09月03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取证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面粉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面粉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2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