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37号
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伟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路北、常青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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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09月15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保健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对2018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主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09月15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按规定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于9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并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