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27号
陕西杨凌明和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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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扬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锋
杨陵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8月31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保再生石生产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车间砖胚生产线投料口未设置除尘设施,生产车间维修点电焊机、切割机未设置烟气回收装置;
2、原料(粉末)堆放未采取防护措施,产生的扬尘通过车间窗户和北侧大门直排入大气。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31日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和第四十八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9月10日以《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45号)、《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政环罚听字[2018]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31号)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