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32号

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西挺

地址:杨陵区长青路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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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9月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完成生产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安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14号)要求全面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