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高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8〕19号

杨凌高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军祥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帅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9411296XN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8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0吨饲料加工生产线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预混合机配套的除尘设施电机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预混合机生产产生的部分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杨政环责停字[2018]0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2018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36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政环罚听字[2018]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杨政环责停字[2018]08号)要求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