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30号
杨凌明和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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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保再生石生产项目生产车间维修点外堆放有废润滑油桶,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库房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18年9月17日前完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