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35号
杨凌兴佳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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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9月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热熔焊接工序VOCs无收集治理设施、切割工序粉尘收集不完全,厂区车间外露天进行切割作业等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强化督查督办问题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9月30日前对热熔焊接工序设置污染防治设施,并按要求在密闭空间进行;
3、2018年9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