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19号
杨凌新升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海龙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66340789K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09月0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杨凌新升钢木家具厂厂房建设项目存在:喷粉车间进行环氧树脂喷粉作业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18年09月04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产生粉尘生产工艺应在密闭空间进行作业,并按照规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3、于9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并于2018年09月17日前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