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杨政环责停字〔2018〕5号
杨凌环球园艺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43049D
地址:杨凌示范区兴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元轩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夜间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猕猴桃深加工及农业产业高科技研究中心一期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经雨水管网直接排至市政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日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杨环监站字[2018]第50号)、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治,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