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24号
陕西金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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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揉谷镇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江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汽车拆解过程中将含铅部件及汞开关等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8年07月12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24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