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27号
陕西杨凌心特软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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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与孟杨路交汇处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8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清真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烘烤工序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于2018年9月8日前完成烘烤工序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