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高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封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杨政环查字〔2018〕04号

杨凌高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军祥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帅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9411296XN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8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0吨饲料加工生产线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预混合机配套的除尘设施电机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预混合机生产产生的部分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预混合机及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8年8月30日到2018年9月28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你公司生产车间内。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