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22号
杨凌高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军祥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帅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9411296XN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强化督察组于2018年8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5000吨饲料加工生产线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预混合机配套的除尘设施电机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预混合机生产产生的部分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9月2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