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责改字〔2018〕38号
杨凌示范区农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88120612D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乃社
我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于2018年8月26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砂石料输送皮带未采取封闭措施;
2、料棚未设置封闭设施;
3、料场砂石料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覆盖;
4、物料堆场外有散落砂石堆放,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对砂石料输送皮带、料棚、料场砂石等进行密闭
2、对物料堆场外堆放的散落砂石进行清理;
3、于2018年9月2日前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