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麦力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12号

陕西杨凌麦力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林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94915415R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东物流园

我局联合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于2018年6月20日执法检查中及2018年8月8日调查询问中发现,你公司微创产业园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0日、2018年8月8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或者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