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决字〔2018〕20号
杨凌环球园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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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杨凌示范区兴杨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元轩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夜间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猕猴桃深加工及农业产业高科技研究中心一期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经雨水管网直接排至市政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2日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杨环监站字[2018]第50号)、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8月13日以《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8]28号)、《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政环罚听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政环责改字〔2018〕28号)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处于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