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29号

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54152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晓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1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露天进行防水涂料涂装作业。

以上事实,有2018年07月19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取证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8月0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35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