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来富油脂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29号

陕西杨凌来富油脂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130632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东段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永泽

我局于2018年07月31日执法检查中和2018年8月8日调查询问中发现,你公司年生产35000吨一级植物油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化污泥在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经厂区雨水管网直接排至市政雨水管网,取样检测结果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8年07月31日、2018年8月8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违法行为取证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

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