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鹤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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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小军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4号鹤鸣健康产业园
2023年6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DA001排放口无采样平台、无采样口;DA005、DA002排放口无采样平台,采样口设置不规范。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DA001锅炉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DA005保健车间制粒工序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监测采样口设置不规范;DA002食品车间制粒工序废气排放口无采样监测平台,监测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6月15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6月2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6月21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28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2023〕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2023〕15号)、《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为凭。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7.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中非重点排污单位无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规定,裁量标准(10-15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