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2023年5月10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密室废气收集效果差,室内多处敞开未封闭,密室废气处理塔废气泄露严重;两条反应釜生产线排口未安装废气收集系统,仅采取人工临时降温措施,废气未有效收集。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二车间密室(真空泵房)内部管道与墙体之间、墙体与顶部及地面接茬处存在密封不严,水喷射真空泵房蒸发箱散出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 二车间R202A反应釜、一车间醚化脱溶A反应釜取样阀处均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两台反应釜在合成和脱溶取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0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10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8月23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取证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涉及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规定,裁量标准(8-9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